天津市医疗健康学会章程

2020-06-24

天津市医疗健康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天津市医疗健康学会。英文名称: TianjinAssociation of Medicine and Health 。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医疗健康专业人员、相关科技工作者和热心于医疗健康事业的积极分子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广大会员为发展医疗健康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南开区。

第二章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一)加强政治领导,保证政治方向;

(二)加强政治引领,增加价值认同;

(三)严格政治把关,促进学会发展;

(四)强化政治意识,规范学会建设。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会议及研讨会等)。

(二)积极开展医疗健康基础理论的研究工作、医疗健康分子生物学前沿科学的研究工作。

(三)普及医疗健康的知识和方法。

(四)开展中医、自然疗法、养生、医疗健康精神卫生、运动健康与医疗健康研究和无害商品的推广。

(五)推动医疗健康、养生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

(六)开展医疗健康、养生知识培训、考核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

(七)开展医疗健康、养生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和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

(八) 编辑出版医疗健康、科普等各类期刊及音像出版物。

(九) 承担政府委托职能及承办委托任务;设立临床研究专项资金、提高临床科研水平;评选和奖励优秀医疗健康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的入会条件还包括: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热衷于医疗健康事业的积极分子;热衷并符合本团体的业务内容。

(五)单位会员的入会条件还包括: 与学会学科相关,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申请由会长负责审批,学生会员、公众会员、个人会员申请由秘书长负责审批;

(三)办理入会手续,缴纳会费。学生会员、公众会员免缴会费;

(四)由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经学会秘书处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的,由学会秘书处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是:民主推选。具体方式为:本团体每个下属专业委员会民主推选出6名会员代表,推选过程应综合考虑会员代表性别、年龄、职务职称等因素,做到科学合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应符合的条件是:

(一)拥护学会章程,无违法犯罪及其他不良记录;

(二)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按时缴纳会费;

(三)具有一定的专业素养,在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履职意愿强,能反映广大会员意见,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四)会员代表任期一般为5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章程修订、投票表决事项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节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履职时,由会长指定的学会其他负责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 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期间遇有重要事项需要审议时,可书面(通讯)征求意见。调整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原则上不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召开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存档和公开。

第三十二条 理事任期为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理事任期没有连任届数限制,可连选连任。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第三节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由监事长1人、监事2人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符合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无违法犯罪及其他不良记录;

(二)必须是学会会员,拥护学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三)具有财务、审计或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学会工作;

(四)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监督职责;

(五)坚持原则,廉洁自持,能够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六)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专兼职财务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工作会议,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审定、签署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部门报告监事会工作情况;

(四)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建议;

(六)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严格执行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学会秘密。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

行职责。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 副会长和秘书长,不包括名誉职务、顾问、常务理事、理事和副秘书长。会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秘书长为聘任制,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聘任。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会长、副会长需具备相关业务领域高级职称;

(四)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

(五)为便于学会管理和更好开展工作,秘书长可作为副会长人选,兼任副会长工作;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原则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届内达到任职年龄或年限的,一般应退出负责人职位。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团体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理事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 2/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联名理事应为已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理事)。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 2/3 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职责分工,分管学会不同方面的工作;

(二)受托代表学会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出席有关重大活动,与有关机构以及国内外同行进行沟通与交流;

(三)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受委托代理行使会长职权。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会士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为对医疗健康学术领域有杰出贡献、对学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授予“会士”荣誉称号。

第四十六条 会士选拔标准:

(一)参与学会工作十年以上;

(二)年龄达到70岁以上;

(三)在职期间为学会做出过巨大贡献;

(四)其他条件参考《天津市医疗健康学会会士评选标准》。

第四十七条 会士评选程序:

(一)由学会内部成员或外部专家提名;

(二)提交申请材料由学会负责人初步审议审批;

(三)初审合格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进行最终评审;

(四)评审通过后由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士荣誉证书。

第六章 分支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依据章程宗旨及业务范围,按照会员特点、专业类别设立下属分支机构,名称为天津市医疗健康学会XX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下属分支结构是本学会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下属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以及其他具体要求参照《天津市医疗健康学会专委会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五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五十三条 认真开展学术自律自净活动,引导广大会员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坚守学术诚信。

第五十四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章程动议,经市科协、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后,学会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变更章程事宜。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 2024年 5月 18 日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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